平潭检察院发出“督促监护令”
创新机制,让监护不缺位
7月10日,平潭检察院举行了一场“督促监护令”宣告送达会议,并对两名涉案未成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告诫、教育,为两个家庭敲响警钟。
2020年5月4日至5月6日,16岁的小龙和14岁的小新连续三日到被害人陈某的家中实施盗窃,盗走了饮料、香烟、现金等物品。此外,小龙和小新还到食杂店盗窃冰淇淋未遂。小龙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逮捕,小新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行政处罚。
平潭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,小龙和小新很早就有夜不归宿、吸烟、小偷小摸、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,在小龙未满16岁、小新未满14岁时,二人还多次因合伙盗窃被抓获,但是却没有引起其监护人重视。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或者采取监管措施不力,是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“孩子出了问题,多数情况下说明家庭教育出了问题。”在检察官杨倞希看来,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,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环境,更是避免青少年走向犯罪歧路的第一道防线。
通过对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来看,检察官发现两个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父母监护缺位,管教不当、沟通不畅等共性问题,在未成年人第一次出现行为偏差时,未能予以有效制止、干预,导致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。
鉴于此,实验区检察院根据两个家庭的实际情况,制定了具有针对性、可操作性的“督促监护令”。宣告送达会上,检察官向小龙和小新进行了训诫,并向其监护人宣读和送达了“督促监护令”,明确其监护职责。参会代表分别发言,对小龙、小新的帮教建言献策,各方共同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,形成未成年人帮教社会支持体系。小龙和小新表示会好好改正,二人的监护人也向检察官表示感谢,会深刻反思并和孩子好好沟通。
“‘督促监护令’机制,是未检工作的创新之举,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,能够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率;与此同时,通过司法干预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,也填补了国家监护制度的盲区和空白。”杨倞希说。
名词解释
督促监护令
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,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、监护缺位等问题,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,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。
为充分发挥监护人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管理教育作用,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,平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落实“督促监护令”工作机制,要求监护人反思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对孩子教育不到位等问题,重视孩子的不良行为,提升亲子沟通能力,参加司法机关的亲职教育,配合司法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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