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,该局根据市政府《关于印发龙岩市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》中深化区域综合评估的有关要求,出台了《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
该《细则》明确区域范围为在我市范围内的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。区域评估报告工作由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,负责委托编制、汇总发布等工作。
该《细则》提出了7条实施步骤,特别强调了结果运用。行政审批部门对已完成区域评价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措施,只编报水土保持评价登记表,实行备案制。该《细则》还明确,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、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,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报告评审结果,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,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。(记者 王沐 通讯员 王二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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